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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漆长蓉与任秀云、刘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漆长蓉,任秀云,刘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漆长蓉,女,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秀云,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必花,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礼,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上诉人漆长蓉因与被上诉人任秀云、刘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漆长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鲜 林审判员 阙甜甜审判员 徐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