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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宗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5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宗超,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黄灵芝,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向阳,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宗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宗超及其辩护人黄灵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7日、29日、30日、31日及9月2日、5日、6日、23日、24日,被告人朱宗超多次至本市闵行区XX市场XX路XX号楼XXX号被害人钱某某经营的“XX”五金店,先假装与被害人聊天,后趁被害人及店内员工不备,将店内各类五金物品分别窃走,共计窃得5.5m田岛牌卷尺30把、3M胶布50卷、公牛牌单相两极带接地插头50个、7.5M田岛牌卷尺12把、直径10mm旭鹰牌电锤钻头130个、直径112mm旋风牌金刚石锯70片、265mm田岛牌快速板锯8片、田岛牌中型美工刀60把、田岛牌小型美工刀20把及田岛牌墨斗3个等物并销赃。经鉴定,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6,700余元。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朱宗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田岛牌小型美工刀10把及田岛牌墨斗2个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宗超的亲属代为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宗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进货单,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简要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本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宗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6,7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宗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宗超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朱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朱宗超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为由请求对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宗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退赔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