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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刑庭申请陈超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平,刘满春,张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280号被执行人陈超平,地址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大田社区居委会宋家塘煤矿**组*号。被执行人刘满春,地址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赛田居委会赛田组**号。被执行人张艳山,地址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丘田村*组*号。刑庭与陈超平、刘满春、张艳山罚金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4)邵东刑初字第4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超平、刘满春、张艳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刑庭于2016年1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超平、刘满春、张艳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超平、刘满春、张艳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刑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超平、刘满春、张艳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刑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1执128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