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6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永佳与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佳,周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6民初47号原告赵永佳,男,1977年8月2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占书,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艳,女,1978年1月13日生。原告赵永佳与被告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佳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占书到庭参加诉讼,周晓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永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日梁卫星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为5天,即从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7日,由周晓艳作担保,并用丘房权证锦屏字第××号房产证作抵押物。但还款时间到期后,借款人梁卫星突然不在单位上班,至今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由于此借款是由被告周晓艳作担保,在找不到梁卫星的情况下,应由担保人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诉诸于人民法院要求解决为盼。周晓艳未答辩。赵永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第一组证据借据原件一张,证明2016年6月3日梁卫星向赵永佳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天,未约定利息,周晓艳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用周晓艳自己的房产证号为丘房权证锦屏字第××号房屋作为上述借款作抵押。第二组证据邱房权证锦屏字第××号房产证原件,证明周晓艳为梁卫星的该笔借款用自己的房屋为其提供抵押。周晓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法庭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赵永佳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借条原件能够证明2016年6月3日梁卫星向赵永佳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5天,由周晓艳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邱房权证锦屏字第××号房产证,因借款时未办理抵押登记,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6月3日案外人梁卫星向赵永佳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为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7日,由周晓艳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约定担保期限为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梁卫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赵永佳向本院起诉要求担保人周晓艳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梁卫星向赵永佳借款30,000元,属于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双方的行为系民间借贷行为。本案周晓艳、梁卫星所签名的借据上写明“担保期限为还清全部欠款日止”,该约定视为保证期限约定不明,则周晓艳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出借人赵永佳已履行了出借现金义务,担保人周晓艳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与借款人梁卫星无法联系,赵永佳在担保期限内仅起诉担保人周晓艳偿还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周晓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周晓艳偿还原告赵永佳借款本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周晓艳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夏 丽审 判 员 XX鸣人民陪审员 郭文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