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秋江与郭建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秋江,郭建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送变电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161号原告:付秋江,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强,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大厦1114号。法定代表人:王占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变电街9号。法定代表人:孙章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璞,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秋江与被告郭建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送变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秋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秋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付秋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泽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