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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海南省三亚市气象局与三亚蓝色天蝎座精品小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省三亚市气象局,三亚蓝色天蝎座精品小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221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三亚市气象局,住所地三亚市榆亚路426号。法定代表人:柯维耀,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三亚蓝色天蝎座精品小屋,住所地三亚市河东一路气象局铺面。经营者:姜天骥,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终902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三亚市气象局与被执行人三亚蓝色天蝎座精品小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三亚蓝色天蝎座精品小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搬离位于三亚市河东一路22号气象局大院外侧的6号铺面,并向海南省三亚市气象局支付租金32866.67元和占有使用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支付时限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卓自愿代被执行人缴纳了案款20000元。经查,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三亚蓝色天蝎座精品小屋及其经营者姜天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另,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腾空并搬离了位于三亚市河东一路22号气象局大院外侧的6号铺面。本院认为,应将案外人王卓自愿代被执行人缴纳的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本案部分债务。对本案剩余债务,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案外人王卓汇入本院案款专用账户的20000元中支付19800元给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三亚市气象局,余款200元缴纳本次执行费;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立平审 判 员 王传喜审 判 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