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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46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容芝与重庆市均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体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容芝,陈体妙,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46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容芝,女,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陈体妙,男,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鼎山大道邮政业务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6088186-X。法定代表人:钟石华,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潘容芝与被执行人陈体妙、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潘容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体妙、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体妙银行存款并支付申请执行人24524元,同时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套房屋属轮候查封有抵押,且抵押权人已在本院另案中申请处置该房产。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4月13日,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潘容芝,申请执行人潘容芝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体妙尚欠潘容芝借款本金人民币9754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46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