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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熊桂英与李喜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桂英,李喜如,陈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桂英,女,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李喜如,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陈美珍,女,1956年6月7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熊桂英与李喜如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李喜如陈美珍归还申请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8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我院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时,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但均已抵押。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仍应给付申请执行50.44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2执7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50.44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