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组。法定代表人:蒋德武,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西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刘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生,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体运村路*号。法定代表人:蒋福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家才,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军,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7683元,退还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罗 琴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