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6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156张卫平与张卫东、郭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平,张卫东,郭银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2民初6156号原告张卫平,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张卫东,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郭银美,女,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平诉被告张卫东、郭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卫平负担。审 判 长 储 丽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