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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马文波与十堰皓凡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皓凡工贸有限公司,马文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皓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法定代表人:李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人十堰皓凡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文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上诉人十堰皓凡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十堰皓凡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十堰皓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韧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郭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