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2,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3,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4,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张某4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港西镇港山后村,地号为××号房屋归张某1所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