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慧勤与舍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慧勤,舍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财保28号申请人:史慧勤,住址通辽市。被申请人:舍德,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史慧勤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舍德价值890万元的财产(在内蒙古通辽市博物馆以名为”蒙元文化源流展”展览中的全部展品共566件;其中舍德收藏的元代文物318件组和舍德收藏的民族、宗教文物248件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河大街支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慧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舍德价值890万元的财产(在内蒙古通辽市博物馆以名为”蒙元文化源流展”展览中的全部展品共566件;其中舍德收藏的元代文物318件组和舍德收藏的民族、宗教文物248件组),期限为二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史慧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滢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