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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严明峰与赵大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峰,赵大江,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447号原告:严明峰,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赵大江,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第三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新南路239号11幢3楼。法定代表人:韩庆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严明峰与被告赵大江及第三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严明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瑾俊人民陪审员  吴乐珍人民陪审员  贾梅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