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培智与翟金梅、翟邦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智,翟金梅,翟邦国,薛云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791号原告李培智,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翟金梅,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翟邦国,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薛云香,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培智诉被告翟金梅、翟邦国、薛云香返还彩礼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李培智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且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英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