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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敏与被告王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敏,王凤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003号原告郭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凤军,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敏与被告王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凤军所有的50头成品猪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凤军所有的50头成品猪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王凤军负责管护,不得转移、毁损、抵押、隐匿,可以变卖,但应保留相应价款,否则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熠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