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海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海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火车站对面普惠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张兴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保,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圣,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陕西省子洲县。上诉人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海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8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海圣的上诉。本院认为,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金丽审 判 员 吴凤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