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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与许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许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109号原告:孟某某,男,1946年8月1日出生。原告:孟某某,女,1953年5月24日出生。原告:孟某某,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原告:孟某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被告:许某某,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