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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军栋与刘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栋,刘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037号原告李军栋,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渔阳镇同乐园小区36-101.委托代理人冀占营,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乾,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栋诉被告刘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鹏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人民陪审员  王建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恩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