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军栋与刘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栋,刘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037号原告李军栋,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渔阳镇同乐园小区36-101.委托代理人冀占营,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乾,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栋诉被告刘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鹏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人民陪审员 王建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恩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