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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34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某某,男,被告人燕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徐州市看守所因被告人燕某某患病被不予收押,同年4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玮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燕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本市鼓楼区平山路龟山探梅园南300米处时,发生碰撞花坛的交通事故,造成燕某某受伤。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燕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50.8mg/100ml血。上述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秦某、孙某、周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燕某某抽血现场照片、燕某某与所驾驶的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发附近路段监控录像、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类型确认意见书、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燕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燕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所驾驶的是摩托车,相较于驾驶汽车,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燕某某因患病被徐州市看守所拒绝收押,刑期经司法鉴定审核后再予以确定,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