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郝朝辉与杨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朝辉,杨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54号原告:郝朝辉。委托代理人:曾玉洁,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三军。委托代理人:张发达,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悦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朝辉诉被告杨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朝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朝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朝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朝辉负担。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