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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三虎纺织有限公司、陈树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焦作市三虎纺织有限公司,陈树林,毋春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77号原告: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中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德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焦作市三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松林大道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树林,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毋春玲,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三虎纺织有限公司、陈树林、毋春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豫0822民初74号与(2017)豫0822民初77号两案,系基于2016年10月的还款协议书发生的纠纷,故上述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822民初74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杨爱国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