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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9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渠永祥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武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