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9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渠永祥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武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