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春兰、陈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春兰,陈荣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邓春兰,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现住义乌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荣华,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再审申请人邓春兰因与被申请人陈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782民初2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春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居住在义乌城区并在义乌城区工作,应当以城镇标准计算;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并未在义乌普济骨伤科医院治疗这一事实,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法院判定的交通费过低;原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再审。被申请人陈荣华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证据并不是新证据,不能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正确。综上,邓春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春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因审 判 员 何小甫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双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