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2执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刘德胜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刘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2执字11号申请执行人: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德胜,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生,住和龙市八家子镇林盛社区北区3号楼4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2224061986042518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刘德胜刑事罚金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德胜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被执行人仍在看守所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朴春日审判员 盛永钢审判员 殷春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院印)书记员 秦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