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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涛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99号罪犯陈涛,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涛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5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13日。因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决确定的未执行部分,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11月3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陈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系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