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慎兵、李振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慎兵,李振兰,唐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50号申请人:唐慎兵,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李振兰,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唐慎政,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人唐慎兵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振兰所有、唐慎政共有的坐落于沂源县县城河东路98号山水一城18号楼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唐慎兵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16370050862)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振兰所有、唐慎政共有的坐落于沂源县县城河东路98号山水一城18号楼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0-2012070188。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唐慎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