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传斌、孙计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传斌,孙计堂,朱经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传斌,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红,黑龙江法扬律师事务所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计堂,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经涛,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再审申请人朱传斌因与被申请人孙计堂及二审被上诉人朱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6)黑01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传斌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孙计堂与朱经涛之间买卖合同成立无证据证实。孙计堂与朱经涛之间买卖合同的金额错误,剩余煤款应为660,540元,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740,540元。朱传斌虽单方以书面形式给孙计堂出具了字据,但只是以协议担保的名义签字,不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孙计堂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朱传斌于2012年9月28日出具了一份《协议》,内容为:经协商孙计堂煤款¥500,000元人民币于10月15日结付。煤款余额人民币392,540元于10月20日付清。该份《协议》系朱传斌为孙计堂出具,《协议》内容视为朱传斌认可孙计堂与朱经涛之间的买卖关系及朱经涛尚欠孙计堂892,540元煤款。朱传斌在协商担保人处签名,该份《协议》内容能够体现出朱传斌对朱经涛尚欠煤款担保的意思表示,原审判决朱经涛给付货款,朱传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朱传斌主张剩余煤款应为660,540元,即应在892,540元的基础上减去80,000元及152,000元两次还款。再审审查中,朱传斌表示已还的80,000元是朱经涛先还30,000元后,朱传斌又给了孙计堂50,000元,该50,000元是2012年9月25日给付的。由此可见,80,000元的还款时间在朱传斌出具《协议》之前,对朱传斌关于剩余煤款金额错误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朱传斌关于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传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善全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美华书 记 员 杜欣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