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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恢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立新与叶华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新,叶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立新,男,194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叶华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立新与被执行人叶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威环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