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恢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象山轩瑜针织厂、叶银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恢554号宁波象山宝成纱业有限公司与象山轩瑜针织厂、叶银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25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象山宝成纱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轩瑜针织厂、叶银福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225执恢554号【原执行案号(2016)浙0225执2661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