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与陈威、张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陈威,张小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387号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冯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春山,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章,该司员工。被告:陈威,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张小丽,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与被告陈威、张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恒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敏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