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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特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珍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珍,张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特171号申请人陈珍,女,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申请人张兵,男,1995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施建峰。委托代理人谈晓琛。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3月29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陈珍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2256.58元;申请人张兵于2017年4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陈珍医药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153.12元(已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珍与张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大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宣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