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执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连英、郝万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连英,郝万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768号申请执行人杜连英,女,194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何亚东,男,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郝万臣,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山东省乐陵市,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杜连英与被执行人郝万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64897.5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元,执行费88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