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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5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罗能福与谭培光借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能福,谭培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5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能福,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谭培光,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关圣村6组。本院在执行罗能福与谭培光同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谭培光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被执行人谭培光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义务。经“四查”“点对点”“总队总”查询,被执行人谭培光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罗能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11执55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国审判员  唐红志审判员  徐厚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