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753郭爱华与范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华,范云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753号原告:郭爱华,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范云汉,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原告郭爱华与被告范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郭爱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爱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郭爱华负担。审判员 鲍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