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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海皇铝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海皇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2行审70号申请人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海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福坤,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贠俊清,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省海皇铝业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县许家沟乡。主要负责人:王永庆。申请人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执行人河南省海皇铝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安县人社罚决字(2016)第008号行政处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安县人社罚决字(2016)第008号行政处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安县人社罚决字(2016)第008号行政处罚书的主要内容为: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9日对河南省海皇铝业有限公司使用童工立案调查。查明该单位于2016年25月使用王凤峥(男,汉族,生于2001年8月25日,身份证号:,系河南省范县颜村铺乡中冯堌村186号)1名童工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在招用职工时没有对其身份证件进行核查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单位作出罚款30000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处罚人河南省海皇铝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卷宗一本。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安县人社罚决字(2016)第008号行政处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安县人社罚决字(2016)第008号行政处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亚男人民陪审员  张文江人民陪审员  李瑞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雪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