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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党生与雷文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党生,雷文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财保23号申请人刘党生。被申请人雷文丰。申请人刘党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雷文丰所有的鄂b×××××号小客车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卢爱珍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西塞山区桐厂9-8号房产(鄂(2016)黄石市不动产权第xx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党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雷文丰所有的鄂b×××××号小客车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卢爱珍位于西塞山区桐厂9-8号房产(鄂(2016)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04481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