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曙光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曙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270号原告:陈曙光,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曙光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曙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4479元;2.判令被告三倍赔偿13437元;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必要开支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上由深圳市易扬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航霸易扬专卖店(网址:××/10599756491.htm1)中看到“4.6寸高清大屏、央视推广品牌”等MBA航霸D200行车记录仪的广告宣传,原告看到该产品是4.6寸的高清大屏,而且又是央视推广品牌,便分别于2016年11月1日、11月6日购买了“MBA航霸D200行车记录仪”合计11台来赠送给身边的亲朋好友,订单编号:4319XXX994、4391XXX8092,共计消费了4479元。原告收货后,看到“MBA航霸D200行车记录仪”外包装标有“CCTV央视推广品牌、CCC认证标志、CCTV央视网推荐品牌”,生产商:深圳市贝思特高新电子有限公司等信息。赠送给朋友后,朋友又将所购产品退了回来,并告知我所购产品根本不是4.6寸高清大屏,也不是CCTV央视推广品牌,而且该生产商的所有CCC认证已被暂停和注销。经实际对角测量发现所购产品只是11厘米左右,计算得出约等于3.3寸,又经查询发现中央电视台从来未有颁布“CCTV央视推广品牌、央视推广品牌”相关品牌,同时在国家认监委官网得知所购产品生产商的CCC认证证书全部被暂停和注销了。原告认为被告交易平台上销售的“MBA航霸D200行车记录仪”虚假宣传4.6寸高清大屏、CCTV央视推广品牌、央视推广品牌;并宣传通过了CCC认证的行为属严重欺诈行为。违反了等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平台上在销售商品时有欺诈行为,造成原告直接货款损失和误工费、车旅费等间接损失,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通过被告设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京东商城)上向深圳市易扬商务有限公司开办的航霸易扬专卖店购买商品,因此原告陈曙光是与深圳市易扬商务有限公司以信息网络方式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仅仅是提供网络销售的平台,不是出售商品给原告的销售者,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曙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