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姜福君与张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福君,张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417号原告:姜福君,男,1964年4月4日出生。被告:张忠杰,男,48岁。原告姜福君与被告张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姜福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福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75.00元,由原告姜福君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一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