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支行申请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顺县支行,许某,刘某,马某某,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富顺县电信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陈权,行长。被执行人:许某,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区和平街128号。被执行人:刘某,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教师,住四川省内江市市区和平街128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内江市沱江乡望柱村5组34号。被执行人:华某某,男,1952年2月8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狮市镇花园村12组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许某、刘某、马某某、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安武胜县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安武胜县开立的账号为6217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小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