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欧橡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浩美泡绵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博浩塑料制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欧橡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浩美泡绵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博浩塑料制品厂,郑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15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橡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南浦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瑛。被执行人:佛山市浩美泡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高尔夫生活村君华路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杜建栋。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博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桃村工业区烈士中路***号E柜之八。负责人:郑雪平。被执行人:郑雪平,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广州市欧橡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浩美泡绵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博浩塑料制品厂、郑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0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浩美泡绵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博浩塑料制品厂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欧橡隔热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4395.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郑雪平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博浩塑料制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68.68元及财产保全费2732.45元共计6701.13元,由被告佛山市浩美泡绵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博浩塑料制品厂、郑雪平负担。因债务人佛山市浩美泡绵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博浩塑料制品厂、郑雪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市欧橡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橡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157号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建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