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金桥、微山县赵庙镇王庄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金桥,微山县赵庙镇王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金桥,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琚万举,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微山县赵庙镇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微山县赵庙镇王庄村。法定代表人:汤继峰,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刘金桥因与被申请人微山县赵庙镇王庄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8民终4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金桥申请再审称,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明确承认没有与上海大屯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压煤搬迁”的相关协议,至今被申请人也没有拿出任何盖有政府印章的要对王庄村进行压煤搬迁的政府文件,故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被申请人宣称的所谓“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对王庄村进行压煤搬迁”纯属虚构,被申请人欺诈了申请人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因此申请人要求撤销该协议书的请求应获支持。原审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既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也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刘金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所在村庄即微山县赵庙镇(原赵庙乡)王庄村在2010年即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列入当年压煤村庄搬迁计划。2015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照《赵庙镇压煤搬迁拆迁补偿方案》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申请人将房屋腾空交被申请人进行了拆除。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虚构了压煤搬迁的事实,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在被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且显失公平,诉至法院,要求:一、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二、撤销补偿安置协议书;三、返还宅基地、恢复被拆的建筑物,形成本案。故本案是因村庄压煤而搬迁建筑物导致的纠纷。《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政府搬迁办负责压煤建筑物搬迁及房屋斑裂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采煤塌陷地的征用、赔偿及矿区工农关系等事宜。”可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申请人的请求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理。原审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金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