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苟金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金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3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苟金富,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金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苟金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苟金富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xxxx东段xxx号xxx栋xxx,通过先抠开防盗门猫眼观察,再用胶片将防盗门锁芯划开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盗得现金1350元,黄金观音吊坠及灰色钱包各一个。之后,苟金富又来到该栋xxx,以前述方式进入被害人林某某的家中,盗得咖啡色密码箱一个,内有灰色休闲上衣、黑色休闲上衣及黑色休闲裤各一件。同年8月25日,被告人苟金富再次来到该小区xxx,通过前述方式进入被害人蒋某某家中,盗得现金2000元及中华香烟半条。2016年9月5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苟金富来到两江新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xx栋xxx,通过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漆某家中实施盗窃,见客厅内有一摄像头对着自己,因害怕被发现,遂将该摄像头强行掰下并带走。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苟金富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苟金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苟金富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苟金富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xxxx东段xxx号xxx栋xxx,通过先抠开防盗门猫眼观察,再用胶片将防盗门锁芯划开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盗走现金1350元,黄金观音吊坠及灰色钱包各一个。之后,苟金富又来到该栋xxx,以前述方式进入被害人林某某的家中,盗得咖啡色密码箱一个,内有灰色休闲上衣、黑色休闲上衣及黑色休闲裤各一件。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苟金富再次来到两江新区xxxx东段xxx号xxx栋xxx,通过前述方式进入被害人蒋某某家中,盗得现金2000元及中华香烟半条。2016年9月5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苟金富来到两江新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xx栋xxx,通过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漆某家中实施盗窃,见客厅内有一摄像头对着自己,因害怕被发现,遂将该摄像头强行掰下并带走。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苟金富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户口信息;4、提取笔录;5、辨认笔录;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8、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漆某、林某某的陈述;9、证人魏某某的证言;10、价格认证结论书;11、现场勘验笔录;12、DNA检验报告;13、被告人苟金富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苟金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苟金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苟金富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苟金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苟金富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135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某经济损失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学刚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祥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