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上海澳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澳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监1号原审原告:上海澳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古美路1188号6B幢101室。法定代表人:章广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旭,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圣,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1286号,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18号。法定代表人:陈晖,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扣干,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上海澳地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港商调初字第0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小萍审判员 金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