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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严建军与卢小建、卢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军,卢小建,卢玲,徐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5025号原告:严建军,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燕,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小建,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卢玲,女,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徐相林,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伟,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严建军与被告卢小建、卢玲、徐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林、汤伟三次均参加庭审,原告严建军、被告卢小建参加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7日,被告卢小建、卢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等内容。借条出具后,原告按照约定将上述10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后被告方陆续还款50万元并于2015年11月2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还款日期并约定利息等。此后,被告又陆续还款二十万元。2016年2月7日、2016年4月7日、2016年4月8日,被告分别制定还款计划,但均未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卢小建、卢玲辩称,1、被告卢小建、卢玲主体不适格。本案借款纠纷在借条中已经明确记载该借款用于企业经营,而卢小建本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行为应当属于职务行为,该行为主体应为公司;2、本案被告方已经向原告偿还的借款远远超过100万元。我们将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被告方过付的借款210787.73元。被告徐相林辩称,本案借款被告方已足额支付,借款主体是卢小建的公司,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相林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严建军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卢小建汇款100万元。2015年11月2日,被告卢小建、卢玲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严建军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日期壹个月于2015年11月25日前归还.月息2分计息.以盛世华庭118#C座作为该借款抵押提供担保。借款人:卢小建借款人卢玲2015年11月2日”。2016年2月7日,被告卢小建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经借严建军人民币壹佰万元正(¥1000000),已还人民币柒拾万元正.余款叁拾万元正(¥300000)经双方协商还款计划如下:于2016年3月25日前还款壹拾万正于2016年2月25日前还款壹拾万正于2016年4月25日前还款壹拾万正还款人卢小建2016年2月7日”,卢万铖作为见证人在还款计划上签字。2016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卢小建因借款发生纠纷并报警。2016年4月8日,被告卢小建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本人于2015年4月27日借严建军人民币壹佰万元正,已还柒拾万元正.余款叁拾万元正经双方协商定还款计划如下:2016年4月30日前还5万元正(¥50000)2016年5月30日前还5万元正(¥50000)2016年6月30日前还壹拾万正(¥100000)2016年7月30日前还壹拾万元正(¥100000)协商地址.搬经派出所还款人卢小建2016年4月8日”。2016年5月23日,原告以卢小建、卢玲为共同被告诉至本院,诉讼中申请追加薛丽琴、徐相林为共同被告,后申请撤回对被告薛丽琴的起诉。另查,1、2015年5月26日江苏华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昊公司)通过银行转账80000元至原告严建军账户;2、2015年6月26日卢小建通过银行转账80000元至原告严建军账户;3、2015年7月27日卢小建通过银行转账80000元至原告严建军账户;4、2015年8月25日江苏炜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80000元至原告严建军账户;5、2015年8月27日炜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5000元至原告严建军账户;6、2015年9月25日卢小建通过银行转账200000元至原告严建军账户;7、2015年9月29日卢小建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至原告严建军账户;8、2015年10月3日卢小建侄子冯成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至原告严建军账户;9、2015年10月3日卢小建侄子冯成通过银行转账6000元至原告严建军账户;10、2015年10月25日炜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至原告严建军妻子季小燕账户;11、2015年10月27日炜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至原告严建军妻子季小燕账户;12、2015年10月28原告严建军收被告卢小建现金74000元;13、2015年10月29日炜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16000元至原告严建军妻子季小燕账户;14、2015年11月26日卢小建通过银行转账32000元至原告严建军账户;15、2015年11月27日卢小建通过银行转账90000元至原告严建军账户;16、2015年11月28日卢小建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至原告严建军妻子季小燕账户;17、2015年12月26日卢小建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至原告严建军妻子季小燕账户;18、2015年12月29日炜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24000元至原告严建军妻子季小燕账户;19、2016年1月25日卢小建通过银行转账24000元至原告严建军妻子季小燕账户;20、2016年3月5日炜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24000元至原告严建军妻子季小燕账户。另查,被告徐相林与被告卢玲于201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卢小建系江苏华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江苏炜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苏0682民初502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当日查封被告徐相林名下苏F×××××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被告卢玲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盛世华庭118幢E3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资料、银行转账凭条、借条、还款计划两份、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收条、(2016)苏0682民初5025号民事裁定书、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借贷关系主体,二、被告有无还清借款。关于借贷关系主体应当为原告严建军及被告卢小建、卢玲,首先该笔借款系由出借人严建军汇款至被告卢小建的个人账户上,还款时部分款项也是由卢小建银行账户汇款至原告方账户;其次,卢小建、卢玲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借条上也并未表明单位职务及该笔借款系单位借款;再次,被告卢小建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用途并不当然决定或改变借贷关系主体。关于被告方有无还清借款,被告提供了支付原告方20笔款项的证据,原告方在第二次庭审中对于第1、2、6、7、12、14、15、16、17、19笔所涉款项予以认可,对其余款项不予认可(认为第3笔转账用途备注材料款,双方存在沙石生意;第4、5、10、11、13、18、20笔系炜杰公司与我方发生的其他交易往来;第8、9笔系冯成与我方发生的往来)。原告在第三次庭审中对于收到原告20笔款项没有异议,但认为与被告存在沙石生意往来。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20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偿还借款,理由:首先,该20笔借款的支付人存在“华昊公司、卢小建、炜杰公司、冯成”等多种情形,银行转账用途也存在“转账、如皋加力银行、材料款、往来款”等多种情形,不能简单根据支付人的不同、备注用途的不同断定不是用于还款,且从前几笔的还款时间、金额看,明显系偿还借款;其次,原告辩称与被告存在沙石生意往来,但未能提供买卖合同、结账资料等证据,送货司机、送货地点亦不清楚;再次,原告陈述截止2015年11月2日,之前所有借款和其他往来全部结清尚欠50万元,陈述沙石结账发生在100万元借条和50万元借条之间,但之后炜杰公司仍向原告方支付款项,与常理不符。综上,被告提供的20笔款项应当认定为被告偿还的借款。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借条上约定的月息2分,原告称实际按照月息3分结算,被告卢小建称按照月息8分结算,被告的还款金额即使按照月利率3%计算,也已还清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7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340元,由原告严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审 判 长  司荣华人民陪审员  顾 健人民陪审员  洪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