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路、刘中华等与孙功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路,刘中华,李水,孙功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刘路,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刘中华,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李水,女,1947年9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孙功永,男,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本院在执行刘路、刘中华、李水与孙功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功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