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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346号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法定代表人:梁刚毅,该公司董事长。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兰州远达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刘宗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王博购车款150000元。二、王春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王博车内装饰折价款及车辆购置税24771.68元。”因义务人刘宗宝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王博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宗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382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538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田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家俊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