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宋强与龚海浪、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龚海浪,周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3562号原告:宋强。被告:龚海浪。被告:周舟。原告宋强与被告龚海浪、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海浪、周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47000元及其利息(自借款之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银行贷款计算);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原告与被告龚海浪经朋友介绍认识,从2013年6月开始,被告龚海浪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经结算被告龚海浪于2014年2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147000元的借条。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未果。被告龚海浪与被告周舟于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龚海浪、周舟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被告龚海浪于2014年2月21日出具的147000元借条、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及二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拟证明被告龚海浪向原告借款147000元,且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被告龚海浪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周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龚海浪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龚海浪因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自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多次向原告借款,结双方结算,2014年2月21日被告龚海浪向原告出具了147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5年1月20日被告龚海浪向原告归还了10000元,同日被告龚海浪向原告出具条据载明“今借宋强147000元,2015年1月20日还款10000元,15天之内还3万至8万,剩余款每月还款不低于4仟,另计息1万。如不按还款计划还款,则以1万元做未还处理”。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查明,被告龚海浪与被告周舟于2012年6月6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龚海浪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被告龚海浪出具的借条中确认借款本金为147000元,而2015年1月20日被告龚海浪向原告归还了10000元,但同日被告龚海浪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计息10000元,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10000元利息按本金147000元计算折合月利率0.748%(计算方法:10000元/11个月×147000元),该利息没有超过国家法律关于限制利息的上限,该10000元本院确认为被告龚海浪依法应当支付原告2015年1月20日之前的利息;关于借款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利息,但2015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上载明15日内还款30000元至80000元,本院依法支持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2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周舟与被告龚海浪系夫妻,且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周舟对被告龚海浪的债务应共同承担。被告龚海浪、周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龚海浪、周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强借款本金147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龚海浪、周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干才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