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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洪玉与郭坤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玉,郭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郭洪玉,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房屋中介经纪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316号。被执行人:郭坤,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繁兴村二组。本院在执行郭洪玉与郭坤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郭洪玉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0,000元及利息。郭洪玉未能提供郭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郭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郭坤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