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丁丽与彭伟萍、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彭伟萍,魏智,湖北暖山艺术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128号原告:丁丽,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彭伟萍,女,汉族,1963年4月2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魏智,女,汉族,1969年10月18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湖北暖山艺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马柏大道。法定代表人:魏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丽诉被告彭伟萍、魏智、湖北暖山艺术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杰 微信公众号“”